我省将发放义务教育阶段特教补助金
1-7级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可领1000元
特教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所有在海南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读残疾程度为1-7级的残疾学生,残疾程度以残疾证为准,没有残疾证的不纳入享受范围。
外省户籍但学籍在海南的义务教育阶段1-7级残疾学生也可领取特教补助资金,由就读所在学校申报,配套资金由就读学校属地市县解决。
各市县教育局和省属学校应于每年4月中旬、9月中旬前分别报送春季、秋季学期应享受特教补助资金学生人数。
在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方面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本报讯(记者黄珍)省教育厅、省财务厅近日联合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程度为1-7级残疾学生,在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方面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办法》规定,特教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所有在海南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读残疾程度为1-7级的残疾学生,残疾程度以残疾证为准,没有残疾证的不纳入享受范围。
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纳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就近的普通学校学籍管理,有学籍并办理了1-7级残疾证的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外省户籍但学籍在海南的义务教育阶段1-7级残疾学生也可领取特教补助资金,由就读所在学校申报,配套资金由就读学校属地市县解决(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解决)。
此外,被儿童福利机构收容且办理了1-7级残疾证,并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儿童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向就读学校申报;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超过17周岁的1-7级残疾学生,仍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
《办法》要求,各市县教育局和省属学校应于每年4月中旬、9月中旬前分别报送春季、秋季学期应享受特教补助资金学生人数。跨市县就读的残疾学生特殊教育补助由学生学籍所在市县负责统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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