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答式政策宣传
一、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问:哪些单位要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答: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三、问: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各类用人单位须在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四、问: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按照《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1.《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5.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五、问: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须在每年7月至12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同时提供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地方税务机关凭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缴方法是什么?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七、问:哪些小微企业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2号)规定:对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问: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