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西安日报
5月27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将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明确,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属于特困人员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村(社区)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区县民政局对已经审批的特困人员基本信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并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资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计发。
特困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服务。
提供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提供基本丧葬费用。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特困人员去世当月基本生活标准1年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扶贫移民搬迁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特困人员每月标准为集中供养1320元、分散供养700元
对已取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通过以下方式落实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由村(居)民委员会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监护人,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特困人员也可选择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区县民政部门要安排到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的专业定点机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城市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均为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为1320元、分散供养为700元。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每档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标准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西安市及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时进行调整)。
各区县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以上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后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各区县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辖区特困人员的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规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强化托底保障功能。原则上,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一般控制在300张床位,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一般控制在150张床位。
对具备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其内设医疗机构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的,支持其与周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合作,通过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供养机构服务人员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服务需求按一定比例配备,原则上不低于集中供养对象的1∶10,其中,服务失能、半失能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市级公办福利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用,除中央和省上资金外,市与区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
在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过程中,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兑现;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协议支付给受托方,同时加强对受托方提供服务的监督考核,确保服务落实到位。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费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标准、人数拨付服务机构统筹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程序予以取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首席记者 张端 记者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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