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9-06-28 浏览

  一、《通知》出台目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 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我市残疾人保险扶持工作力度,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统一执行,适用对象为市区户籍并持有我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持证残疾人。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并持有我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持证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二)已享受城乡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四、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释 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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