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提高多项困难群众保障标准 35万人受惠
新华社海口10月29日电(记者刘邓)记者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自11月1日起,分别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约35万困难群众受惠。
据海南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除海口市和三亚市外,其他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4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80元提高至300元。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全省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3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900元。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至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8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20元。
据了解,城乡低保等各类困难群众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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