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9-06-28 浏览

广西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广西新闻网南宁9月28日讯(通讯员 贾经纬)残疾人群体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也是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关爱的群体。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和深度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对象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通过低保兜底保障性政策帮助其脱贫脱困,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也不掉队”。

  认定条件

  (一)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考虑其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三)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认定程序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除了不需要经过民主评议环节外,其余均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标准

对于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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