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晚报记者 陈琼
近日,我市下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将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关注一: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证)或身患重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强制隔离期须在1年及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四)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当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五)其他困境儿童。主要指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流浪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 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 年满16周岁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16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3. 依法被收养的。 4. 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 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6. 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7. 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关注二:困境儿童可享多重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 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保障标准上浮50%;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医疗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教育保障 对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全面落实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水平。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属地县(市)、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监护保障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和流浪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残疾儿童服务保障 加强0岁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对象,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
关注三:居委会设儿童福利督导员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 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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