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两项残疾人补贴标准提高 每人每年增加600元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9-06-28 浏览

  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绮桦 通讯员/阮美兰) 记者昨天从市残联获悉,自今年1月起,残疾人两项专项补贴将再次提高标准,残疾人生活津贴从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据了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党委政府保民生、兜底线、促公平的重要举措。2016年,各市、区已全面完成残疾人两项专项补贴的发放工作,资金投入7198万多元,约1.75万名困难残疾人和3.18万名重度残疾人受惠。

  根据《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江门市户籍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江门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及现有政策规定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县级残联再次审核,审核合格材料经审核无异议后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受理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具体划付程序由各地民政、财政、残联协商确定。

  (三)层层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后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县级残联完成初审材料审核后要将审核情况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予以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核材料审定后要将审定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实行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负责受理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于每月10日前统一存入残疾人账户(原则上使用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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