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残联字〔2016〕233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财政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昌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
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出1人(含1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以资金奖励为主,对超比例较多的单位辅以一定的精神鼓励。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主)。
第五条 奖励标准和用途
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超出人数以整数为准),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发放,但一个用人单位的奖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规定
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奖励标准
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纳入年度残保金财政预算。其中开发区(新区)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区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共同负担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区奖励资金自行负担) 。
第八条 奖励审批
符合奖励申报范围、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之前,携带规定的材料,报送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由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残联、市财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符合奖励申报范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此办法参照执行)
用人单位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
(二)《南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三)《南昌市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
(四)本单位上年度1月、6月、12月含工资领取单的原始会计凭证的原件和职工工资领取单的复印件及在职残疾职工工资上年度银行流水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南昌市缴纳)。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中,用人单位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申请奖励的时间和办法。
第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审计。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回被骗资金。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奖励审核、奖金发放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托养机构、工疗机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
2、南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南昌市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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