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日报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制定《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资助对象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暂行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其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暂行办法》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及时对其进行认定。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声明:凡本站转载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旨在分享。如对版权有任何疑问,可电邮联系cjrjob52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