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等文件,杭州市将对部分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社保补贴,哪些人群可以享受?
就业困难人员这些情况有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以及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属于《市区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用人单位招这些人有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除外)等浙江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即持有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或《就业创业证》中“就业援助卡”注明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下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用工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对就业转失业后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内的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16年2月1日后,市区由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每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享受总额不超过2万元。
3.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2016年1月1日后,注册地在市区的300人以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或2018年10月1日后,杭州市区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按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为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的12个月。
上述补贴申请地点一般为用人单位经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非杭州市区省内单位向任一招用人员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拨打12345,前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hzsrsj.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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