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又一波救助残疾人的政策来了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9-01-17 浏览

  【襄阳政府网消息】襄阳市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落实湖北省残联、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前下达了《襄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那么《通知》给我市的残疾人带来哪些好消息呢?近日,该局低保科负责人进行了解释。

  重度残疾人可按单人户享受低保

  众所周知,重度残疾人普遍存在生活自理能力差、社会参与程度低、生活来源不稳定、社会保障依赖性强、家庭经济和精神压力大等困难,其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而成年重度残疾人中约有60%完全依靠家里供养,特别是严重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除了日常生活支出外,往往还要支付康复、辅具器具、医药、护理等费用。这无疑给其家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通知》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这里,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不仅如此,对于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当地民政部门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增发补助资金。

  对于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当地民政部门要在增发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视生活难度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增加相应的生活补助,而且增加的生活补助可以叠加。

  农村福利院不得拒收残疾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一直是政府救助力度较大的一个群体。

  基本生活保障由政府提供;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基本照料;生病住院后,可以获得政府的补助;另外,他们还享受教育、住房、丧葬等方面的救助。

  此次《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残疾人农村特困供养政策的落实,鼓励将残疾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所有自愿入住农村福利院的残疾特困供养人员,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要在农村福利院设置“特护区”,集中安置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特困供养人员。“特护区”要配备必要的护理设施,安排足够的护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照料服务。

  当然,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也是比较严格的。必须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方面的要求。

  对于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被视为无劳动能力。

  收入总和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被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符合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残疾人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

  此次政策变动还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进行了进一步提高,分为缴费、门诊、住院三个方面。《通知》规定: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对于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门诊定额救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仍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实施相应的住院医疗救助。

  落实临时救助 发放“两项补贴”

  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怎么办?《通知》规定,应当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落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通知》还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确保“两项补贴”资金精准发放到残疾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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